公建配套设施包括哪些,什么是公建配套设施
随着我国新建住宅小区增多,政府部门对小区的配套用房和市政公共设施要求也更加详细,特别是伴随着我国老龄化,社区养老也提上日程。新建小区规划设计的时候,需要有完善的配套用房和市政公用设施。
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公益性社区商业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社区商业设施具体为便民菜市场。
教育设施具体为: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及附属设施等;
医疗卫生设施具体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文化设施具体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
体育设施具体为:居民运动场馆、体育活动场地等;
养老设施具体为:养老院、托老所等;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具体为:派出所、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等;
公益性社区商业具体为:便民菜市场
市政公用设施具体为:变电站、环网柜、配电室(箱)、供电线路、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热力站(含二次管网)、燃气调压站(柜)、邮政服务网点、信报箱、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及其附属的通信设施、生活加压水泵房、公厕、社区回收站、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消防水泵房等。
那么这些配套用房和市政公用设施最后移交给谁呢,是物业,还是业主,还是具体是部门呢?
上网查阅了一下,具体各地要求还不太一样,但是一样的是,各地都在陆续出台相关移交政策。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下列部门进行资产移交(供水配套设施除外);资产移交后,由接收部门对所接收的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向辖区政府移交的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除外)以及垃圾转运站、公厕、社区回收站等。移交后由辖区政府负责管理与使用。
向其它单位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分别为:
1、供水配套设施(居民生活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各专业供水公司签订设施维护委托协议,并根据协议确定的范围明确维护维修责任,交接相关设备设施,接收单位进行管理使用。
2、变电站、环网柜、配电室(箱)及小区供电线路等向属地市(区)供电公司移交。
3、热力站及小区二次管网等向供热企业移交,属地供热主管部门予以监督落实。
4、燃气调压站(柜)及小区管网等向供气企业移交,达到或接近使用年限或存在改造需求的小区管网,改造完成、消除隐患后再进行移交,属地燃气主管部门予以监督落实。
5、邮政服务网点、居民信报箱向市邮政公司移交使用权,其管理权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移交。
6、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及其附属的通信设施在验收备案后向河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石家庄市质监站移交。在移交过程中,要落实光纤到户的国家标准,实现运营商共建共享,确保用户有自主选择运营商的权利。
7、公交首末站向市公交公司移交。
8、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屋顶、电梯、消防设备、道路、绿化、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移交。
9、公益性便民菜市场向辖区商务(市场)主管部门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由辖区商务(市场)部门负责。
10、未纳入移交内容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由辖区政府负责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什么是公建配套设施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更多问题关注合肥房产网hf.lou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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